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校友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本会定名为“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校友会”,英文译名为“Nanjing Vocational University of Industry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”,英文缩写为“NJUITAA”。.
第二条本会是由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,凝聚校友力量,弘扬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,探索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有效途径,引导优势资源,更好地服务校友发展、服务学校发展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第七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羊山北路1号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大学校内(邮编210023)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 促进校友和校友之间、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;
(二) 促进与各地校友组织的联系和交流;
(三) 弘扬黄炎培职教思想,宣传、表彰校友先进事迹;
(四) 接受校友对母校的捐赠,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;
(五) 组织校友联谊活动,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;
(六) 负责征集校友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;
(七) 推动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校友工作;
(八) 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,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;
(九)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。
第十条凡在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(包括中华职业学校时期、上海机械学校时期、南京机电学校时期、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时期)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,拥护本会章程,自愿参加本会者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 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 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四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 协助筹集活动经费;
(六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会员退会、被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六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(三) 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四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六) 决定终止事宜;
(七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,每4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,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/2 ;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理事会
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/3。
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关注母校发展,热心校友工作,自愿服务校友;
(二)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,在校友中有一定威望;
(三)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遵循本会管理办法,并且政治立场坚定。
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六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;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。
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七条经会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一条经会长或者 5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节负责人
第三十二条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三条原则上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在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同意的情况下,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,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监事会
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一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。
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四条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六条本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。
第四十七条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,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。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五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经江苏省教育厅同意后,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。
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,须在江苏省教育厅指导下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三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6日第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